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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颜士云与吴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云,吴永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民初2937号原告:颜士云,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吴永晓,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西藏总队司令部汽车中队服役。原告颜士云与被告吴永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颜士云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士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云撤诉。案件受理费3624元,减半收取1812元,由原告颜士云负担。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