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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王彦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彦斌,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被告人王彦斌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3日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9月3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彦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0日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彦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留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彦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彦斌随身携带刀具采取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本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果园村一组23号被害人顾某1家中,窃得人民币1870元及苏烟(五星红杉树)一包,王彦斌在逃离现场时被抓获。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人民币22元。被告人王彦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彦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王彦斌的户籍证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顾某1、顾某2的陈述,被告人王彦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彦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彦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彦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彦斌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彦斌携带凶器盗窃,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彦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款由被告人王彦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顾 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