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5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张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5156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2190号金域缇香花园商业1幢三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57796069M。主要负责人:余小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系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莹,女,系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祥,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张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