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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2126王明翠与邵建勤、杨约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翠,邵建勤,杨约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2126号原告:王明翠,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邵建勤,女,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约芳,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王明翠与被告邵建勤、杨约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汝成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翠与被告邵建勤、杨约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71.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误工费608元、护理费912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271.32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9日16时许,原告王明翠与被告邵建勤、杨约芳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二被告将原告王明翠殴打致伤,致使原告王明翠花费医疗费2071.32元。后临泉县公安局对原告王明翠与被告邵建勤、杨约芳都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原告王明翠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200元,分别给予被告邵建勤、杨约芳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400元。但被告未对原告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现原告诉至本院。被告邵建勤辩称:原告先动手打人的,被告愿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本人的医疗费应由原告负担。被告杨约芳辩称:本人去拉架,原告用砖头打住了我的眼。被告愿意赔偿原告医疗费。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9日16时许,原告王明翠与被告邵建勤、杨约芳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将原告王明翠殴打致伤,原告王明翠在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费医疗费2071.32元。事后,临泉县公安局对原告王明翠与被告邵建勤、杨约芳都进行了行政处罚,给予原告王明翠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200元,给予被告邵建勤与被告杨约芳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400元。因二被告未就原告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告邵建勤、杨约芳殴打原告王明翠致其身体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告王明翠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71.32元、误工费532元(76元/天×7天=532元)、护理费798元(114元/天×7天=7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210元)、营养费210元(30元/天×7天=210元)、交通费酌定197元,以上共计4018.32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双方对原告王明翠的受伤均有过错,认定原告王明翠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被告邵建勤、杨约芳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计4018.32元×70%=2812.8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建勤、杨约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王明翠各项损失2812.82元;驳回原告王明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邵建勤、杨约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雯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