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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睿敏与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睿敏,傅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90号原告:方睿敏,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斌,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睿敏与被告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方睿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方睿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