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睿敏与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睿敏,傅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90号原告:方睿敏,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傅斌,男,199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睿敏与被告傅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方睿敏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睿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计28元,由方睿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