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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9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与义乌皓烨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义乌皓烨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491号原告: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金星小区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高灵波。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群、陆咪咪,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皓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十里牌村银海二区81幢5单元3楼。法定代表人:舒辉波。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恒锋、郑志琴,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皓烨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68元(已减半),由原告东阳市明奕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