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家云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7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云,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大邑县,2017年4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徐志忠,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云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怡、被告人陈家云及其辩护人徐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1日早上,被告人陈家云持C1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川T×××××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沿G318线由大邑县往邛崃市方向行驶。当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陈家云驾车行驶至G318线2556km处时,与由左往右沿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代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家云驾车逃离现场,在离事故现场1km+100m处被被害人代某亲属带回现场。经认定:陈家云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代某不承担事故责任。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代某因外力作用致胸腹腔内脏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家云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2017年4月26日,大邑县王泗镇尚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大邑县王泗镇尚河村村民陈家云,身份证号码,性别:男,现年50岁,该群众社会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本人不具有人身危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家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家云的辩护人徐志忠也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尸体检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扣留车辆登记表及返还物品凭证、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邛公物鉴法字[2017]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邛公交认字2017第00013号)、血样提取登记表、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成公交鉴醇字[2017]0101540号),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检验、鉴定意见告知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陈家云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陈家云的机动车驾驶信息、川T×××××号北京牌轻型普通货车车辆信息、代某的身份信息、亲属证明、被告人陈家云的供述及指认照片、证人杨某、叶某、席某的证言,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大邑县王泗镇尚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代某一人死亡,被告人陈家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家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家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家云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且在审理中也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陈家云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情况,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家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童 吉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人民陪审员 彭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小丽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