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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犇犇与顾庚兴、赵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犇犇,顾庚兴,赵金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4503号原告:李犇犇,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顾庚兴,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赵金姬,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王振,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雪云,浙江银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犇犇为与被告顾庚兴、赵金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俏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犇犇,被告赵金姬的委托代理人王振、李雪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庚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犇犇起诉称:2017年1月3日,被告顾庚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0元,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但被告顾庚兴至今未还。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顾庚兴归还借款80000元;2、被告赵金姬负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赵金姬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其对本案债务是否真实不清楚,即使是真实的,也是被告顾庚兴的个人债务;二、被告顾庚兴经常赌博,目前有多起诉讼案件,不排除涉案借款是赌债的可能性;三、两被告离婚协议已约定无共同债务,被告顾庚兴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四、不排除原告与被告顾庚兴串通的可能性。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李犇犇对被告赵金姬的诉讼请求。被告顾庚兴未作答辩,也未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的事实。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明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三、借条和收条各一份,拟证明被告顾庚兴向原告李犇犇借款80000元的事实。被告赵金姬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无异议;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系赌债,与其无关。被告赵金姬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在开庭前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顾庚兴赌博的事实。2、顾庚兴欠款涉诉明细一份,拟证明被告顾庚兴经常赌而欠债的事实。原告李犇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被告赵金姬所提供的证据1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系复印件,无法确定真实性,即使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有异议,被告顾庚兴因借贷多次涉诉,与本案借款事实无关。本院依法向被告顾庚兴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但被告顾庚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经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综合认定如下:对证据一、二,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三,虽然被告赵金姬抗辩怀疑该证据的真实性,但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亦未书面向本院申请司法鉴定,况且被告顾庚兴也未对此提出抗辩,该证据能证明被告顾庚兴于2017年1月3日向原告李犇犇借款8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赵金姬提供的证据1系复印件,况且该立案告知书内容为告知被告顾庚兴案外人黄利敏因涉嫌开设赌场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仅凭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赵金姬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2,系被告顾庚兴在本院多起涉诉案件的相关情况汇总,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3日,被告顾庚兴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同日,被告顾庚兴出具收条确认收到现金80000元。借款后,被告顾庚兴至今未予偿还。被告顾庚兴、赵金姬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24日登记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借款是否是赌债及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被告顾庚兴借款时间为2017年1月3日,而被告赵金姬提供的立案告知书复印件中显示出具时间为2017年7月7日,两者相差半年时间有余,而该告知书显示内容仅为告知被告顾庚兴一位名叫黄利敏的人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况,并未直接认定本案借款系赌债,且被告赵金姬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借款系赌债;其次,两被告于2007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5月24日登记离婚,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被告赵金姬称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但其未提供离婚协议为证,即使离婚协议有此约定,但该约定系双方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最后,被告赵金姬所称被告顾庚兴在婚姻存续期间大量对外举债用于赌博,不能排除与原告串通的可能性,但并不能提供证据相佐证。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顾庚兴向原告李犇犇借款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顾庚兴在借款80000元后至今未还,应返还原告李犇犇借款本金8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权利,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涉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赵金姬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被告赵金姬提出的涉案借款系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庚兴、赵金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犇犇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顾庚兴、赵金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章俏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陶 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