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仕强与被告杨建军、彭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仕强,彭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339号原告:朱仕强,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杨建军,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彭静,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子安,经理。原告朱仕强与被告杨建军、彭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朱仕强于2017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仕强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仕强撤回与被告杨建军、彭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仕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