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帅立功与陈小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立功,陈小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11民初188号原告:帅立功,男,1942年10月22日生,退休教授,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扬,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智坚,广西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女,1957年3月13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青福里5号2单元101(现居住广西桂林市雁山区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雁山校区教工生活区第13栋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帅立功与被告陈小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帅立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帅立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帅立功负担。审 判 员 秦 少 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诸葛翠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