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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邓某某、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邓某某,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524号原告:姜某,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成县。被告: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邓某某、青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继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强丽书 记 员 沈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