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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197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业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业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197号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木浪环新北弄。法定代表人孙有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楠,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傅大银,系公司员工。被告刘业刚。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业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苏州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肖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