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生与被告万鹏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生,万鹏飞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650号原告:朱海生,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万鹏飞,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海生与被告万鹏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朱海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海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海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圣佳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人民陪审员 张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