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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海生与被告万鹏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海生,万鹏飞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650号原告:朱海生,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告:万鹏飞,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现下落不明。原告朱海生与被告万鹏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朱海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海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海生负担。审 判 长  王圣佳人民陪审员  王继忠人民陪审员  张玉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千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