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刘素华、叶向琴、高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华,叶向琴,高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华,女,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莆田市城厢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叶向琴,女,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高燊,男,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刘素华与叶向琴、高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高燊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及被执行人叶向琴所有的坐落莆田市荔城区217室、218室、317室、318室、801室、802室、803室、804室的房屋、坐落莆田市荔城区3255号、坐落莆田市涵江区5#59号、5#60号、坐落莆田市涵江区108号的房屋及上述房屋相应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1753号]查封,正在司法处置中。除上述房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92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