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8号原告:李某1,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某2,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宝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