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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58号原告:李某1,女,1975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李某2,男,1974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宝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