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8执5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建华、胡老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胡老毛,张新平,吴志才,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8执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胡老毛,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张新平,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吴志才,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被执行人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胡老毛、张新平、吴志才、鹰潭市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2.152万元。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2016)赣1128执5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志才与其妻子刘诗云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鄱阳镇xxxxx幢x单元xxx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30××80)。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吴志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上述查封房产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建华抵偿债务。为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志才与其妻子刘诗云共同共有的坐落在鄱阳镇xxxxx幢x单元xxx室房产(产权证号为30××8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发审 判 员 章黎选审 判 员 艾鹏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毛孝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