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爱芳与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芳,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705号原告:赵爱芳,女,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济源市大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道东段赵李庄路口。法定代表人:赵斌,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中生,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健康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社会,院长。委托代理人:郑祥峰,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爱芳诉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实业)、济源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崔学礼,被告环球实业的委托代理人李中生、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郑祥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爱芳诉称:2014年5月份,济源市人民医院将门诊楼改造工程发包给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济源市人民医院设立了项目部,该项目部又将石材工程发包给其进行施工。2016年6月19日,被告环球实业经结算,欠原告工程款183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其作为实际施工人,且工程已交付济源市人民医院,二被告对给付工程款相互推诿,拒不支付。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辩称,其公司当时没有成立项目部,是王宣庄(又名王小丰)在工地负责的,所有决算资料也都在王宣庄手里,需要决算并核对款项无误后才能付款。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辩称:1、原告并未与其签订任何合同,原告是否施工及施工款项均与其无关,原告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2、根据其与环球实业签订的合同约定,总工程款为1635464.3元,其已付146万元,余款175464.3元中有81773.2元为质保金,应当在质保期满后才能支付,剩余9万余元,由于环球实业不能提供竣工验收资料,不能开具发票,导致其不能付款,要求环球实业提供资料并开具发票之后,其才能支付余款。原告赵爱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加盖有“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人民医院改造工程项目部”公章、姚秋平、王小丰签字的结算单两张及2016年6月19日原告、王小丰签字的结算清单一份,证明环球实业欠原告工程款18300元。被告环球实业对原告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王小丰是其公司派在工地负责的,他私刻项目部公章,其不认可,该结算单仅有王小丰一人签字不能算数,其公司在出具结算单以后是否再付款其不清楚。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出具人员以及公章与其无关,其对证据证据的真实性不能确定,当时环球实业指派在工地负责的是姚秋平,并非王小丰。被告环球实业未提供证据。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其与环球实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合同双方当事人及工程款项。2、其单位的明细分类账,证明其已付工程款146万元。3、环球实业给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姚秋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环球实业对该工程派出的工地负责人是姚秋平。以上证据综合证明其答辩意见。原告对济源市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称王小丰在工地作为负责人参与管理,环球实业也是认可的。被告环球实业对济源市人民医院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称对工程总价款情况须要和财务核实。本院认证意见为:原被告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均予以认定。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对王小丰的身份有异议,但被告环球实业对王小丰的身份是认可的,且在工地实际负责的也是王小丰,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环球实业称对工程总价款及已付款项进行核实,但在限期内未提交相关证据,对济源市人民医院所称的工程价款及已付款项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25日,二被告就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环球实业为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的该工程施工。签订协议时,被告环球实业的委托代理人系姚秋平,但施工中在工地实际负责人系王宣庄(又名王小丰)。协议签订后,被告环球实业将该工程的石材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赵爱芳施工,工程款合计54466元,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6年6月19日,王小丰给原告出具结算清单,载明合计余工程款18387元,协商后按18300元结算,该款至今未付。另查,济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改造装饰工程合同价款为1635464.3元,已付146万元,余款175464.3元,二被告约定工程总造价的5%(81773.22元)作为质证金。该工程于2015年4月竣工,除原告分包的工程外,被告环球实业还将工程分包给姚小龙、崔银行、薛锋三人进行施工,因欠付工程款问题,该三人也在本院立案诉讼,四人起诉的工程款金额共计152300元。本院认为,被告环球实业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施工结束后给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被告应当按结算单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环球实业虽称不认可王小丰签字的结算清单并对已付工程款有异议,并要求对帐,但在本院限期内并未说明情况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付款数额,同时其也认可王小丰系工地的实际负责人,故王小丰签字系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因此对被告环球实业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环球实业尚欠原告工程款18300元,被告环球实业应予支付。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辩称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合同,不应当承担本案付款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济源市人民医院作为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但质保金因未到付款期限,应当从欠款中扣除。因该工程尚有其余施工方起诉,济源市人民医院欠付环球实业的款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依比例计算,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原告承担11258元【(175464.3元-81773.22元)÷152300元×18300元】的付款责任,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要求环球实业提供资料并开具发票,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中不予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赵爱芳18300元;二、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在上述款项中对原告承担11258元的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被告济源市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