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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建奎与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奎,沈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005号原告:章建奎,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告:沈建荣,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奎与被告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建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建奎负担。审判员  李倩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