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潘仲艳与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仲艳,但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67号原告:潘仲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但伦,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潘仲艳与被告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