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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7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潘仲艳与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仲艳,但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567号原告:潘仲艳,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选兵,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艳清,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但伦,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潘仲艳与被告但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何淑贞人民陪审员  卢耀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