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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再珍、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再珍,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08号申请执行人:李再珍,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郭五里。法定代表人:辛国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再珍与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益赛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饲料搅拌机一台、制粒机组一组,期限两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