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震与赵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赵亮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050号原告:陈震,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系原告陈震的妻子),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亮,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陈震诉被告赵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震申请撤回对被告赵亮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震撤回对被告赵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震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梅鑫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