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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保华与赵培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华,赵培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752号原告:刘保华,男,194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被告:赵培清,男,成年,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刘保华诉被告赵培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保华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保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保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保华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广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