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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民初1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常兆显、孔为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兆显,孔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64号之一申请人:常兆显,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申请人:孔为兰,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常兆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存款37万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