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6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常兆显、孔为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兆显,孔为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664号之一申请人:常兆显,男,193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冠县。被申请人:孔为兰,女,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鲁1525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存款37万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常兆显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7)鲁1525民初166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存款37万元的冻结措施。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