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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3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邵启洲与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启洲,张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3875号原告:邵启洲,男,生于1946年2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张利军,男,生于1976年7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启洲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启洲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启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启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启洲负担。审判员  景相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