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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莹、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莹,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青岛中信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01号申请人:方莹,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人: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大路口乡。法定代表人:李让磊,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青岛中信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606号商业162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兴,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方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H×××××/鲁U×××××号车一辆。保全金额4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物为担保人方莹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开发区富春江路房产一处。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肇事车辆鲁H×××××/鲁U×××××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方莹所有的位于青岛市黄岛开发区富春江路房产一处(权证字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顺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