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周雪林与沈世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雪林,沈世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934号申请执行人:周雪林,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沈世君,男,1968年6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周雪林与被执行人沈世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沈世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恒成织造有限公司货款23372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3元,由沈世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沈世君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36123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9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