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03财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翠平与江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翠平,江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83号申请人:曹翠平,女,汉族,1959年8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江惠,女,汉族,1971年2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现住金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文昊,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曹翠平与被申请人江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曹翠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水岸春天小区8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担保人杨美中自愿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天盈星城沁园2#3单元2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翠平提交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江惠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水岸春天小区8号楼2单元202室房产,查封期间由江惠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出租、过户,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担保人杨美中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天盈星城沁园2#3单元202室房产,查封期间由杨美中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出租、过户,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