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108号申请人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39号金石柏郎1幢1单元10层11001号。法定代表人张岩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沣京工业园沣四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健,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436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西安华溢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华溢亚能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436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天森生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