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成之与被执行人张群山、朱建梅、周口XX云也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之,张群山,朱建梅,周口XX运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王成之,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被执行人张群山,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朱建梅,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周口XX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申请执行人王成之与被执行人张群山、朱建梅、周口XX运业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马勤英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