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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丁飞与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飞,王玉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2597号原告:丁飞,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丰,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丁飞与被告王玉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飞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玉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并出具条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被告王玉丰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日,被告王玉丰借原告丁飞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丁飞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丁飞20000元。被告签字确认。经本院向被告询问,被告对上述借款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原告与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借条记录在卷,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玉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飞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王玉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