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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民初字第0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绍东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绍东,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2491号原告:沈绍东,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西安市莲湖区轻机所家属院**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民,陕西金盾法律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女,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灞桥区纺建路与新一路交叉口一印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江,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0号。原告沈绍东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沈绍东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绍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绍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沈绍东。审 判 长  成根平代理审判员  岳 鹏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