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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府谷农商行清水分理处与被告刘玉星、党利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刘玉星,党利霞,王米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57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住所地府谷县。负责人岳平,系该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宁,北京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星,男,1976年2月0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党利霞,女,汉族,1978年9月22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王米祥,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理处与刘玉星、党利霞、王米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在人民法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柴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班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