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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郭福顺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572号原告:郭福顺,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02号。法定代表人:劳伦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女,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E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女,该公司职员。原告郭福顺与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海光寺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郭福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福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郭福顺负担。审判员 伍 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鲍国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