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王志军申请执行贾立庆、宁夏佳朋拍卖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军,贾立庆,宁夏佳朋拍卖行(有限公司),银川市银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宁夏易融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贾立庆,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银川市银融典当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执行人宁夏佳朋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郭金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银融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贾立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易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袁生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仲裁委员会(2016)银仲字第419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贾立庆、宁夏佳朋拍卖行(有限公司)、宁夏易融担保有限公司、银川市银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志军偿还借款本金8500000元、利息2040000元;仲裁费556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77996元,共计1067364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贾立庆、宁夏佳朋拍卖行(有限公司)、银川市银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宁夏易融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673646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金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