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蔡威与谢艳东、李宗美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艳东,蔡威,李宗美,张良红,李宗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20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艳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北,宿迁市宿城区洋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威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久,江苏广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纯李宗美、张良红、李宗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同欣,宿迁市宿城区创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艳东因与被上诉人蔡威、李宗美、张良红、李宗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1302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艳东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谢艳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艳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谢艳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亚非审 判 员 陈泽环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二○О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小璇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