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61许井亮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井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井亮,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2016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井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井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许井亮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停车位,窃得被害人张某停在上述地点价值人民币2425元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另查明,被告人许井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配合下追缴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井亮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赃物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非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井亮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井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井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井亮犯罪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具有悔罪表现,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单处罚金。据此,本院为保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井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宇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