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诉前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许霞、崔昌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霞,崔昌明,刘光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71号申请人:许霞,女,198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崔昌明,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刘光风,男,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霞诉被申请人崔昌明、刘光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