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408潘雄兵与郑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雄兵,郑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民初3408号原告:潘雄兵,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被告:郑丽君,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潘雄兵与被告郑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雄兵,被告郑丽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雄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丽君归还借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潘雄兵向郑丽君出借16000元,且款项已汇至郑丽君的银行卡,应认定借款事实成立。郑丽君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丽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潘雄兵支付借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郑丽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