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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民终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丽与大连正乾置业有限公司、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丽,大连正乾置业有限公司,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涛,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正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蓉,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王丽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正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公司”)、被上诉人大连远洋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存在下列问题:首先,案涉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议较大,需就此进行鉴定。虽然原审鉴定机构以案涉房屋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而退鉴,但原审未穷尽鉴定手段。其次,因正乾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过维修,如需再次维修,应鉴定新维修方案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291民初359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霍宏审判员张钱审判员刘小南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