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陶小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1刑初422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小明,男,1985年5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7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洑苏翔,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小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小明和辩护人洑苏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5日3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陶小明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9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胡桥村路口时,撞到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杨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杨某2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30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陶小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小明及时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为指证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陶小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陶小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陶小明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陶小明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洑苏翔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陶小明具有自首情节;二、被告人陶小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三、被告人陶小明系初犯。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5日3时25分左右,被告人陶小明驾驶皖K×××××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9E**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胡桥村路口时,撞到相对方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杨某2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事故造成杨某2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4月30日死亡。经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陶小明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且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红灯时继续通行,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陶小明及时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身份信息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书面“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接处警登记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勘验检查笔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称重记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陶小明的供述,证人张某、杨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陶小明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小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小明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小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小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小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云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