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韦志群、杨华等与许汉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志群,杨华,韦志强,韦荣江,韦龙飞,杨志平,许汉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075号原告:韦志群,男,1963年5月8日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杨华,男,1986年3月13日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区。原告:韦志强,男,1959年1月16日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韦荣江,男,1975年1月1日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韦龙飞,男,1989年10月28日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告:杨志平,女,1962年10月16日生,壮族,广西河池市人,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许汉标,男,1965年7月22日生,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住海南省琼海市东红农场东安作业区,现住广南县。原告韦志群、杨华、韦志强、韦荣江、韦龙飞、杨志平与被告许汉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韦志群、杨华、韦志强、韦荣江、韦龙飞、杨志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志群、杨华、韦志强、韦荣江、韦龙飞、杨志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韦志群、杨华、韦志强、韦荣江、韦龙飞、杨志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韦志群、杨华、韦志强、韦荣江、韦龙飞、杨志平负担。审判员 王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学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