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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郭鑫华、吕腾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鑫华,吕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58号申请执行人:郭鑫华,男,汉族,1985年2月18出生,住柘城县,。被执行人:吕腾宇,男,回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住柘城县,。申请执行人郭鑫华与被执行人吕腾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豫1424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6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郭鑫华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424执5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 董 晓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陈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