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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1685号原告:杨某1,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教师,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法胜,高密广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教师,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国,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1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杨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杨某2跟随原告生活,抚养费依法负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孩杨某2。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起诉与被告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现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郭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杨某1与被告郭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杨某2跟随被告生活,自2017年7月1日起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900元,直至杨某2年满十八周岁或高中毕业时止,于每月25日前付清;原告每周末探望杨某2,被告应当予以配合;三、高密市菲达明都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及室内的创维牌52寸电视一台、格力空调三台(立式一台、挂式两台)、小鸭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钢琴一架、海信牌冰箱一台、抽油烟机一台、微波炉一台、面包机一台、太阳能一个、床两张、台式电脑一台、大衣橱两组、写字台一台、电动车一辆,暂由被告郭某管理使用;湖滨花园50号楼1单元101室及车库、鲁G×××××斯柯达轿车一辆,暂由原告杨某1管理使用;鲁G×××××斯柯达轿车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十日内过户至杨某1名下,过户费用及违章罚款由杨某1负担;四、因购买湖滨花园50号楼1单元101室的贷款(27万元)由原告杨某1负责偿还,原告偿还该房屋的贷款后,上述第三项中双方各自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郭某于该房屋贷款偿清之日给付原告财产补偿款6万元;五、双方再无其它任何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嘉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