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任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081号原告:韦某某被告:任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20元,减��收取23760元,退还原告韦某某2376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朱敬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