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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任某,任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081号原告:韦某某被告:任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任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某、任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任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20元,减��收取23760元,退还原告韦某某23760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朱敬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