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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与崔玉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崔玉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894号原告: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住所地怀远县包集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姚标,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林,安徽省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玉仿,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与被告崔玉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怀远县包集中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省怀远��包集中学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高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