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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40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4046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与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碧波度假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碧波度假村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046号之一原告: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23-616。法定代表人:黄锡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锋,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碧波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碧波支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舜天国际集团碧波度假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8元、保全费918元,由原告江苏锡泓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