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民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姚义行、曾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义行,曾锋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3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义行,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峰,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锋,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鹏程,江西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义行因与被上诉人曾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义行、被上诉人曾锋以其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分别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义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曾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7)赣0322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姚义行撤回上诉;三、准许曾锋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曾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310元,减半收取8655元,由姚义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东林审判员 杨发良审判员 周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