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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与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及夏中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夏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法定代表人夏中军,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中军,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现羁押于吉林省德惠市看守所。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夏兴有机生态生物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夏中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夏中军所有的辽源市暖流谷生态园有限公司53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辽源市暖流谷天然弱碱性山泉水有限公司499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3000平方米建筑物,价值限额3220万元予以查封。本院作出(2017)吉04民初36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中军所有的,位于东辽县石驿镇大道村石驿山庄的辽源市暖流谷生态园有限公司535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辽源市暖流谷天然弱碱性山泉水有限公司499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和3000平方米建筑物,价值限额322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靖洋审判员  赵怀瑜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相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