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德梅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梅,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255号原告:杨德梅,女,198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江村三社。法定代表人:陈馨,经理。原告杨德梅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杨德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杨德梅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