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执异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被执行人云南通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翁济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云南通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翁济昆,蒋路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执异11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号。负责人:张屹。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川云,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通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经开区经开路*号科技创新园*******室。法定代表人:翁济昆。被执行人:翁济昆。被执行人:蒋路路。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申请执行云南通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翁济昆、蒋路路一案中,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经审查,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提出撤回其执行异议的请求,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撤回其异议请求。审 判 长 汤晓莹审 判 员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吴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茜 微信公众号“”